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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发展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6-02-17]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它适应了劳动力市场发展灵活多样的用工需求,同时扩大了劳动者的就业。另一方面,它加剧了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提出了相当多的新问题。

首先,“劳务派遣”这个概念疑问。因为如果你给“劳务派遣”下个定义,实际上已经有一个前提性的认知,就是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实际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出台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它们都是一种劳动关系。

大家都知道,它最大的特征就是将传统的“雇佣”“使用”一体型的直接雇用的两方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之间的间接雇佣的三方关系,使“雇佣”、“使用”发生分离。在这里,雇主最主要的动机是什么?在西方国家和中国的动机是一致的,实际上它适合了劳动灵活化这样一种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要求。但是,直接的动机还是有一些差异。从发达国家看,它主要适应了第三产业的分散化、灵活化、阶段化和多样性的就业需求,当然还包括雇主对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而在我国,最重要的目的是如何降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责任,以及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这是一个更多地体现在目前中国使用劳务派遣的一个主要目标。

    说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范,我觉得,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一些规范,但现在看起来,可以有一些类比,就像1990 年代国企用减员增效、下岗再就业这样一套制度架空和绕过《劳动法》一样,实际上,劳务派遣在金融危机之下有可能架空和绕过《劳动合同法》的严格执行。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范虽然相对来说前所未有,但它基本是不成功的。

         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范来看,应该说它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成熟的地方。在去年一年的金融危机中,很多地方的雇佣是下降的,但是劳务派遣是增加的。增加的原因是什么?基本上是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从立法机构和政策制定部门来看,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困境,即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劳务派遣,但是受到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需求的压力,因此对如何评估这类非正规雇佣有关方面抱持了一种非常矛盾的心理——既想规范,又怕伤及市场弹性和就业,致使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界定、适用范围与限制、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责任分配等议题,都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界定和解析,以致在实践上无法操作或轻易被雇主绕过,无法达成有效规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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