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逐渐被各类用人单位所接受并发展壮大。
劳务派遣用工是用工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本单位提供所需要的各类人员。用工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机制十分灵活。目前,随着国企改制和产业结构的变化,用工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形式,出现了灵活就业、多渠道就业等,灵活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为规范劳务输出、输入提供了有效管理办法。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的责、权、利,这是在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用工形式的又一新突破。
同时,利用合同形式约定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个人三方的责、权、利,使企业用工不再局限过去那种简单的用工单位和务工人员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是出现管理、使用、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由于现行的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在这方面没有详尽具体的规定,三方的责、权、利大多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双方协商约定,而劳务派遣工个人只能被动地接受,因而从某些方面来说劳动关系相对复杂。
劳务派遣在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至少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缓解了当前就业结构性矛盾。近年来,各地普遍存在“有岗没人上、有人没岗上”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用工单位和求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双方无法对接,其次是求职者缺乏市场需要的职业技能。人力资源公司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把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联系起来,实现用工单位和求职者之间的对接,缩短相互找对象的时间。
第二,提高了就业成功率。人力资源公司储备有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和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可按照用人单位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提高了就业成功率。同时,人力资源公司还可根据用工单位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派遣人员,又保证了用工单位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减少了劳动纠纷,保护了员工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司签订劳务派遣(租赁)协议,人力资源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工单位就可避免直接与被聘用人员在劳动关系上的纠纷。另外,不少企业用工欠规范,员工合法权益容易受侵犯,而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均由人力资源公司统一管理,有利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另外,人力资源公司把全省各地农村招募来的员工,有组织地向用工单位输送,提高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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