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劳务派遣,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激化,我国东部较发达地区劳务派遣的发展较为迅速,目前采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劳务派遣用工已涉及银行、电信、饭店、家政、医院、邮政、零售业制造和建筑业等,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的优势企业也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制度呈现了特别的兴趣。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由于我国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定性不明确,其市场准入制度不严,对其经营资质缺乏法定的审批程序,大多数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混为一体。劳务派遣在实践过程中的无序竞争和侵犯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较为普遍。一些用工单位假借劳务派遣之名长期使用劳动者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尽企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尽义务,如长期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些劳务派遣机构甚至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联手规避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专门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劳务派遣工长期无法可依的历史。它明确了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对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第57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第58、59条),尤其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60条);明确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定义务,有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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