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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控制

发布日期:[2016-04-21]   

   1.派遣公司主体合法性

           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用工单位要切实审查劳务派遣公司主体资格,随时把握公司动向,劳务派遣公司要不断掌握与提高服务水平、社会声誉、发展状况等息息相关的信息,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较多或者资质欠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提供相应担保,签订担保协议,避免劳务派遣公司主体不合法带来的风险。

             2.派遣合同(协议)规范性

            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合同应对派遣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人员管理、用工关系、社保与法定福利、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工作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保密条款等方面进行约定。

           3.规范用工管理,完善管理规章

            注意防范劳务派遣单位与制度不一致,使劳动者无从试用的法律风险。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海事的规章制度为准。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含应正常支付的加班工资),监督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按照约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或者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提供劳动场所或安全保护措施时留有书面手续。

   尽快梳理和调整劳务派遣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因此,需要对目前采取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梳理,避免采取劳务派遣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后引发劳动争议。建议在长期性、稳定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如指挥中心值班员岗位,应逐步录用正式职工取代劳务派遣用工。

           4.对劳务派遣人员实施人性化管理

            正确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能够进一步改善劳务派遣效果并降低风险,对被派遣人员实施人性管理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具体地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鼓励被派遣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是为被派遣人员提供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发展平台;三是被派遣人员与式职工一并纳入考核;四是不滥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灵活退返机制;五是安排正式职工体检、节日福利、例行慰问等工作时将被派遣人员一并考虑在内。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具有的减少摩擦失业、调剂劳动力供求、提供专业人力资源服务等功能决定了劳务派遣存在的社会价值,同时劳务派遣潜藏着风险又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用工单位应辩证看待劳务派遣,既要充分利用劳务派遣的优势,又要正视劳务派遣隐含的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面临《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新法环境,各级管理人员要更加重视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工作,合理合法地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在规避用工法律风险的同时,通过强化各方面的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人员对加快海事发展的归属感和使命感,有效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凝心聚力推动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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