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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劳务派遣中逆向派遣和再派遣的限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9-08]   

    正向派遣和逆向派遣有何不同?这两种派遣方式会使用人单位成为什么法律责任和后果? 所谓的“逆向劳务派遣”,与“正向劳务派遣”正好相反,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机构介入之前是否已经在使用该劳动者,往往这类反向模式的劳务派遣是劳动纠纷发生率最高的。

  (一)正向派遣和逆向派遣

  1、正向派遣:“正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需要接受劳务派遣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待遇标准等,再由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推荐合适人选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正向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2、逆向派遣:“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已经在使用劳动用工,为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而以劳务派遣的形式重新建立了劳务关系,掩盖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行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从事劳动;

  第二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且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在原用人单位从事劳动。

  所谓的“逆向劳务派遣”,与“正向劳务派遣”正好相反,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机构介入之前是否已经在使用该劳动者,往往这类反向模式的劳务派遣是劳动纠纷发生率最高的。

  (二)用人单位的不同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种类型的劳务派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1、“正向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均由派遣机构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主体的法定义务。

  2、对于第一种类型的逆向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行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从事劳动,可以认为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可认为是有效劳务派遣。因此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

  3、第二种类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存在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现借助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假派遣。由于劳动关系的唯一性,且用人单位“逆向派遣”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应该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对《劳动合同法》的曲解,不少企业中存在“逆向劳务派遣”,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早期外聘员工中尤其突出,现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审查是否存在假派遣的情形,如存在假派遣,则存在被确认为无效派遣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尽量选择“正向劳务派遣”,如果不得以选择“逆向劳务派遣”则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原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方可安排劳务派遣。

  (三)禁止再派遣

  除了上述提到逆向派遣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之外,《劳动合同法》第62条还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是对用工单位将被派道劳动者再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只能自己使用被派逢劳动者或者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是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私自派遣到其他单位,否则将受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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