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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6-01-28]
1、
劳务派遣
具有三方主体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不同于传统的用工模式,传统的用工方式只涉及到双方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派遣存在三方主体(
劳务派遣公司
、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有监督、使用指挥权及劳动给付的请求权;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权利义务关系。
2、存在两个合同
在劳务派遣中,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一是
劳务公司
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确定了“雇主”和“雇员”的身份,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向被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保障无工作期间的最低工资收入等义务,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是将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分离。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者的雇主但却不是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用工单位虽与被劳动者无劳动关系,却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动者实际的劳动给付请求权人,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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