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4号令)、《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96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经行政许可审批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许可服务项目业务开展情况、诚信守法经营情况、社会保险、税费缴纳情况、从业人员变动及培训情况等。
三、提交材料
(一)《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申请表》(附件1);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2)、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五)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有效凭证;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登记表》(附件3);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附件4);
(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批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过材料;
(九)2015年度机构纳税缴费有效凭证复印件;
2015年6月30日之后经许可设立的机构,只需提交上述第(一)、(六)、(七)、(九)项等相关材料。
四、年检要求
(一)检查登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携提交材料,按管理权限到实施行政许可的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检查登记,并接受年检。
(二)年度审验
1、经审验合格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载,在其《许可证》正、副本的“年检记录”栏上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专用章”。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满并提出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和要求,重新核发《许可证》。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并在数量上达到法定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年度审验一律视为不合格。
4、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同意其继续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有关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许可证》,收回有关证书。
5、年检结束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公示的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业务、机构性质、监督电话等)。
五、时间安排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3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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