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要思考的问题—劳务派遣本身是什么法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本身是一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用工“灵活性”上。
劳务派遣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我们国家2007年下半年,在劳务派遣上有个比较大的发展,2008年颁布《劳动合同法》放在特别规定中,到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只改了一个内容,即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限制。基本特点就是:严格限制使用和使劳务派遣趋于标准化两点。
第二个要思考的问题——市场如何选择?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用“门、窗和天窗”来做个比喻。如果门槛设计得太高,走门不小心容易摔跤,于是不少人开始爬窗台,设计者看到这一现象,于是改窗的设计,把窗台搞得很高,窗开得很小,爬窗不小心也容易摔跤,其结果是一部分人走门、一部分人爬窗、一部分人开始爬天窗 。这大概也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选择。劳务派遣严格限制后,派遣用工市场一定程度地缩小了。但外包市场加快了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在2015年3月份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提出:“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这里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劳务外包”,和之前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对于如何去“依法加强”、如何去“规范”这个“劳务外包”,至今尚未规定。
于是我们引出了第三个要思考的问题——“劳务外包”有什么风险性?
“劳务外包”最大的风险,就是可能会被看成“假外包、真派遣”。 “假外包、真派遣”是市场调整下,目前非常流行的一句话。我们在外包实践中,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那么要搞清楚“真”、“假”,首先我们要清楚“外包”是什么、“派遣”又是什么?
“外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商事行为;“派遣”是指,派遣公司将自己的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岗位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 “派遣”和“外包”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由其他单位的劳动者去完成。因此,如果外包操作不当的话,就可能被看成“假外包,真派遣”。
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的风险源于规定不清。目前只有人保部“派遣暂行规定”有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但也同样未对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区别做出明确的界定。
思考的第四个问题是——转外包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劳务派遣情况下,用工单位实施劳动力的使用,接受劳动者的劳动给付,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有完整的指挥管理权;外包情况下,由外包单位实施劳动力的使用,接受劳动者的劳动给付,指挥管理权应转由主要由外包单位行使。这是“劳务派遣”和“外包”的本质区别。
我们说核心问题在“管理权的调整”,涉及“管理权”主要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规章制度应当适用外包单位的制度,而非发包单位;
2、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直接管理行为应当由外包单位行使,包括工作安排、绩效考核等;
3、合理界定外包事项;
4、实践中需要分清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区别。
这里,我想就“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区别”做一个说明。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外包单位设立外包项目管理层管理员工,发包单位就不再对外包员工行使直接的管理权。对于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低的外包业务,比如保安、清洁之类,发包单位基本不会设立监理层;而对于专业要求或技术要求高的外包业务,发包单位可能设立外包项目的监理层,实施监督、指导、监理等事务,对外包项目进行间接的管理。
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镇祥和路16号 Copyright 2015 通运人力资源(连云港)分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01002号-1 苏公网安备 32070302010068号 |
服务热线:15205136237 | 企业邮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