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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谁的机遇

发布日期:[2016-07-16]   

    在新《劳动合同法》(下简称“新劳动法”)还未实施之前,有关于对派遣行业何去何从的质疑声无数,甚至很多专家学者都断言,这会是劳务派遣行业毁灭性的灾难。

  新劳动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规定派遣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如此“三性”的规定非常严格地界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范围,而在过去,任何岗位、任何时间期限都可以起用劳务派遣。

  很多企业都犯了同样的“心病”,实施后,怎么与劳务派遣企业合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合同必须签订两年,而只想用一年怎么办;是否会提高管理费等等问题。

  这表面上大大减少了劳务派遣的需求量。对那些规模还不是很大,资金不是很充裕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国务院《劳动合同法》立法研究专家组核心专家彭光华教授认为,不得自派、转派、再派都对劳务派遣企业是一个严格的牵制,尤其是那些之前一直以转派的方式盈利的劳务派遣企业。

  这种阵痛与恐慌不仅仅出现在劳务派遣公司身上。

  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向记者介绍,2007年11月9日,国有银行的地方分行,一位工作了十多年的代办员在无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威胁当场和其所在的银行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他们一无所知的劳务公司签署合同。

  梁律师当时拿到这家银行一名员工提供的劳务派遣合约,他按照合约上的劳务派遣公司名称到当地的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这个公司在2007年3月刚刚变更为注册资金50万元(新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主营业务变更为劳务机构,而之前,这个公司只是一个做运输配载、职业介绍的小门面。

  据梁律师调查,这些为国有银行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自设不可查,但大部分为去年刚刚注资成立的,均采用自然人身份注册。

  彭教授说,我们也发现,很多人力资源公司都只能处于表面合法状态。不得不承认,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这块确实有很多不确定性,让派遣行业很难操作。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家不得不面临怎样更加适应市场和法规的变化。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常凯在接受采访时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劳动派遣企业,成于转型,毁于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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