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虽然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均无须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均可以规避对用工编制、工资总额的控制。然而,劳务派遣要转向业务外包,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难。
第一,用工单位的原因。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对市场交易行为替代的演变看,企业有四种方式可以选择,直接用工、派遣用工、业务外包、市场采购。从直接用工到派遣用工到业务外包,乃至于市场采购,表现为劳动关系向民事关系的逐步转性,表现为企业对劳动力管理控制权的逐步让渡。业务外包虽然有助于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然而,业务外包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如下风险与问题。一是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难度加大。二是保障员工工作热情、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的难度加大。三是知识产权控制与占用的难度加大。特别是研究与开发之类业务外包,外包者所开发技术的专利、版权的归属问题将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四是对外包企业选择与控制的难度大。五是业务外包的适用范围相对受到限制。业务越复杂、业务越核心、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企业就越不可能实施外包。
第二,人力资源单位的原因。劳务派遣,在当前的实践中往往仅表现为签订有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单位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单位仅承担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事项,甚至有的情形下,工资仍全部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有近一半以上是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转向业务外包,对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将不再简单的是签合同、发工资、缴保险的问题,而是将界入到劳动的过程管理以及最终产品服务的质量控制中。这对当前实践中的大多数劳务派遣单位来说,一是缺乏相应行业和产品服务生产的管理经验;二是缺乏承接业务外包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及相应的资本投入;三是缺乏从事业务外包的资质。
第三,税收安排的原因。在劳务派遣用工下,人力资源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交易的标的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人工成本+管理服务费”。其中,人工成本在原直接用工下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在劳务派遣用工下被改为由用工单位出资,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对劳务派遣单位来说,管理服务费是真正有价值的营业收入,决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盈利状况。劳务派遣单位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进行营业税计税。也就是说,对劳务派遣用工,其营业税仅以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为营业额进行征缴。
业务外包下,外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交易的标的为业务项目。其中,不仅包括产出该业务项目所需要投入的人工成本、外包单位的管理服务费,还包括产出该业务项目所需要投入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折旧等资本项目投入,可以简单地表述为“生产资料成本+设备厂房等折旧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服务费”。但对外包单位来说,仍然只有管理服务费是真正有价值的营业收入,其决定了外包单位的盈利状况。然而,在业务外包下,外包单位需要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进行营业税计税。也就是说,在业务外包下,不仅劳动者的工资、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在劳务派遣用工下可以扣除的部分无法得以扣除,而且还将包括外包单位投入到外包产品服务中的生产资料、设备折旧等资本项目。
因此,无论是用工单位的原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还是税收安排的原因,绝大多数劳务派遣用工无法转向业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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