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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概念

发布日期:[2016-11-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对于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由于两者概念相近,导致纳税人对此可能会有混淆,对文件规定容易产生误解。本文对此分析如下:

    一、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法律概念

    1、劳务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此,被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人”,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白话理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花费成本费用养活员工,将员工派出去工作,挣得是“人”的钱。相对的,人力资源外包,挣的是“干活”的钱。

    2、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简称HRO.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劳务外包的一种,与劳务派遣有本质的区别。简单理解,本应由客户人力资源部门做的工作,比如招聘员工,培训员工,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但将这些工作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外包企业挣的是服务费用,其性质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二、销售额计算方式不同

    1、劳务派遣: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为计税销售额。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企业名义为员工办理登记并缴纳;

劳务派遣是从销售额中扣除上述项目,即所谓的“差额征收”政策。

    2、人力资源外包: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发包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但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代为发放。

人力资源外包销售额中不包括上述项目,即其本身不构成销售额。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等是客户负担,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仅仅是代为缴纳,所以其并不构成销售额。所以,人力资源外包,不存在销售额差额征收政策。

   类似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额的政策,销售额是“不包括”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

    三、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务政策

    1、劳务派遣税务政策

    47号公告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劳务派遣,按照36号文件的人力资源服务计征增值税。

    注意:36号文中对于人力资源服务的定义,“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务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的劳动力外包,并不是指47号公告所述的人力资源外包。

   差额征税总结:

    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5%征收率;

    小规模差额征税,5%征收率;

    非差额征税总结:

    一般纳税人全额按照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全额按照征收率3%.

    2、人力资源外包税务政策

    47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人力资源外包,属于36号文的经纪代理服务。

    总结: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5%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征收率

    注意,其销售额中均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四、总结

    从上分析,劳务派遣企业是派遣“自己”的人,在用工单位工作,挣得是人的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是承揽客户单位的部分工作,挣得是“活”的钱,两者概念不同,适用税务政策不同,前者按照人力资源服务,后者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前者可以选择销售额差额征税,后者无销售额差额征税,因其销售额中本身就不含代为缴纳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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