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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

发布日期:[2016-09-12]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劳务派遣新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2、提升劳务派遣从业门槛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有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2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3、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4、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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